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(建设交通委),北京市规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,有关行业协会,有关中央企业:
根据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60号)、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202号)和《工程设计标准》(建市[2007]86号),我司组织制定了《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自印发之日起,原《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》废止。
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2013年8月1日